扬子晚报网6月17日讯(通讯员 任非 记者 张可)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《特种设备目录》中,叉车名列其中,其代码是5110,属于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,目录还明确规定了,此类车辆只能在工厂厂区、旅游景区、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。

因此,叉车不属于机动车辆,不能停放在机动车泊位,更要紧的是,此类特种设备不应该出现厂外道路上,其转场是要用车辆转运的,更不能停放在路边。
然而个别车主为追求利益,将闲置的叉车停放在路边招揽生意。为治理,南京六合区城管、市监、交警、城建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,采用警告、处罚、清拖等行政处罚手段,全面整治路边停放叉车行为
城管部门部门呼吁,市民朋友如发现有叉车上公共道路或停放,请立即与上述部门联系,同时提醒叉车车主,法律规定“违反规定厂外运行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,责任人负刑事责任,以‘重大责任事故罪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望广大车主勿心存侥幸、以身试法,违规运行、停放叉车。
校对 王菲